为继承和发展中医学,发挥中医在卫生事业中的作用,适应人民群众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等活动。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祖国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