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
珍贵文物和
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
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
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
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2017年12月1日,《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一级文物标准英文名为First Grade Cultural Relic或Grade One Cultural Relic。
《<a href="./?mention=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a>》(<a href="./?mention=文化部">文化部</a>2001年第19号令)规定:文物藏品分为<a href="./?mention=珍贵文物">珍贵文物</a>和<a href="./?mention=一般文物">一般文物</a>。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a href="./?mention=科学价值">科学价值</a>的<a href="./?mention=代表性">代表性</a>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a href="./?mention=二级文物">二级文物</a>;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a href="./?mention=三级文物">三级文物</a>。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br/>2017年12月1日,《<a href="./?mention=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a>》正式实施,规定一级文物标准英文名为First Grade Cultural Relic或Grade One Cultural Rel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