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主体即
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
权利和承担
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
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权利主体即<a href="./?mention=税收">税收</a>法律关系中享有<a href="./?mention=权利">权利</a>和承担<a href="./?mention=义务">义务</a>的当事人。在我国<a href="./?mention=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a>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a href="./?mention=海关">海关</a>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a href="./?mention=自然人">自然人</a>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a href="./?mention=境内所得">境内所得</a>的外国企业或组织。这种对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在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