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又名
诊疗所、医疗所、卫生所、医疗室。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
中心卫生院、卫生院、
疗养院、妇幼保健院、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
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
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诊所,又名<a href="./?mention=诊疗所">诊疗所</a>、医疗所、卫生所、医疗室。第四十条<a href="./?mention=医疗机构">医疗机构</a>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a href="./?mention=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a>、卫生院、<a href="./?mention=疗养院">疗养院</a>、妇幼保健院、<a href="./?mention=门诊部">门诊部</a>、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a href="./?mention=急救中心">急救中心</a>、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a href="./?mention=卫生部">卫生部</a>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a href="./?mention=医学专业">医学专业</a>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