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
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
大理寺并称
三法司,遇有
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
三司会审”。
明代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改
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
右都御史,下设
副都御史、
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
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朝都察院不仅可以对
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
监察机关。
清朝改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朝,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
六科给事中并入。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废
左佥都御史。清代都察院是法纪
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作为明清
监察制度的主要
实施者,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
国家机器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都察院,明清时期官署名, 由前代的<a href="./?mention=御史台">御史台</a>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a href="./?mention=大理寺">大理寺</a>并称<a href="./?mention=三法司">三法司</a>,遇有<a href="./?mention=重大案件">重大案件</a>,由三法司会审,亦称“<a href="./?mention=三司会审">三司会审</a>”。<br/>明代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改<a href="./?mention=前代">前代</a>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a href="./?mention=右都御史">右都御史</a>,下设<a href="./?mention=副都御史">副都御史</a>、<a href="./?mention=佥都御史">佥都御史</a>。又依十三道,分设<a href="./?mention=监察御史">监察御史</a>,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明朝都察院不仅可以对<a href="./?mention=审判机关">审判机关</a>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为最高<a href="./?mention=监察机关">监察机关</a>。<br/>清朝改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朝,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a href="./?mention=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a>并入。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废<a href="./?mention=左佥都御史">左佥都御史</a>。清代都察院是法纪<a href="./?mention=监督机关">监督机关</a>,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br/>作为明清<a href="./?mention=监察制度">监察制度</a>的主要<a href="./?mention=实施者">实施者</a>,都察院在维护封建统治正常秩序和保障封建<a href="./?mention=国家机器">国家机器</a>平稳运转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