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及惩治灭绝
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是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
国际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在
巴黎举行的
联合国大会第3届会议第260A(III)号决议通过,1951年1月12日生效,有效期10年。嗣后公约对未声明退约的缔约国继续有效,以5年为一期。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2个。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经争端一方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予以保留。
《防止及惩治灭绝<a href="./?mention=种族">种族</a>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是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a href="./?mention=国际公约">国际公约</a>,于1948年12月9日在<a href="./?mention=巴黎">巴黎</a>举行的<a href="./?mention=联合国">联合国</a>大会第3届会议第260A(III)号决议通过,1951年1月12日生效,有效期10年。嗣后公约对未声明退约的缔约国继续有效,以5年为一期。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22个。中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但对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间关于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经争端一方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