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简称《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61年签署的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
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
《中朝友好互助条约》于1961年7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
金日成在北京签订。同年8月23日,经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于8月30日经时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批准,双方于1961年9月10日在朝鲜首都
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1961年9月10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简称《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a href="./?men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a>与<a href="./?mention=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a>于1961年签署的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a href="./?mention=战争状态">战争状态</a>时,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br/>《中朝友好互助条约》于1961年7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a href="./?mention=周恩来">周恩来</a>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a href="./?mention=金日成">金日成</a>在北京签订。同年8月23日,经<a href="./?mention=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a>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于8月30日经时任<a href="./?men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a><a href="./?mention=刘少奇">刘少奇</a>批准,双方于1961年9月10日在朝鲜首都<a href="./?mention=平壤">平壤</a>互换批准书。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1961年9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