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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ry String: 明朝行政区划

Named-Entity Disambiguation:明朝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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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行政区划是指明朝时期对地方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
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直隶州,府以下有属州,各直隶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后分设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掌各省军、司法权力,后逐渐被巡抚制度代替,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明朝实行一省分置、按三司的制度,原为防止地方权力集中。宣德后开始派部(六部)、院(都察院)大臣以总督巡抚的名义督抚地方行政。景泰朝之后成为各省常制。总督主要署理军务,分短期与长期两种。巡抚主理民政,每省皆有。
1428年(宣德三年)以后,全国统分为两京、十三承宣布政使司关西七卫俄力思军民元帅府斡难河卫两京北直隶南直隶;十三布政使司简称十三司,俗称十三省,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关西七卫统治现今的青海新疆俄力思军民元帅府统治西藏西部和拉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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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明朝行政区划
划分 省府州县
官职 布政使
官职 按察使
官职 都指挥使
朝代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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