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
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
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
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
改变旧有常平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
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
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
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
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
北宋“积贫”的现象。
但事实上,青苗法在
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
神宗去世后废止。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a href="./?mention=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变法</a>的措施之一,<a href="./?mention=熙宁">熙宁</a>二年(1069年)九月由<a href="./?mention=制置三司条例司">制置三司条例司</a>颁布施行。主要是:<br/>改变旧有常平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a href="./?mention=常平仓">常平仓</a>、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a href="./?mention=手工业者">手工业者</a>,以缓和民间<a href="./?mention=高利贷">高利贷</a>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a href="./?mention=财政收入">财政收入</a>,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a href="./?mention=北宋">北宋</a>“积贫”的现象。<br/>但事实上,青苗法在<a href="./?mention=实施过程">实施过程</a>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a href="./?mention=神宗">神宗</a>去世后废止。